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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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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07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7月0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往来,认为有必要就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一九九一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根据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和一九八九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对本协定中所使用的某些用语作出如下界定:

(一)“边境口岸”和“口岸”具有相同的意义,系指位于中蒙边界两侧、用于办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手续的特定地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双边性口岸系指仅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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