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试行)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
- 制定机构:上海市律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6月18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试行)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
(本指引于2021年6月1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指导律师办理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全文统一使用法规名称的简称),制定本操作指引,供本市律师参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适用于本市律师办理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主要适用于律师代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受托起草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业务原则和要求)律师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条索引:《律师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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