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7日文书字号:沈人社发〔2020〕62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0〕6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沈阳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现实需要,深入实施《******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着力推进柔性人才引进和保障机制创新,提升“候鸟型”人才服务水平,推动“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建设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采取政府引导、设立单位共建、网上集中资源线下落实、市场化运作模式,依托院士工作站设站单位、专家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社科类社会组织等单位为载体进行建设,积极开展“候鸟型”人才服务工作,吸引“候鸟型”人才常来沈阳、常留沈阳、常驻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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