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芬兰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7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7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芬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先生:部长先生:
为加强芬兰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我荣幸地代表芬兰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芬兰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和浙江省。
根据对等原则,芬兰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芬兰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有关法律规定,双方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根据国际惯例和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双方将在对等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上述各项内容如蒙...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