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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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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青海省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6月0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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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于2013年4月24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13年06月09日
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
(2013年4月24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把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信息化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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