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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首办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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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首办责任制”规定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6月06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首办责任制”规定
(2016年6月6日)


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省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首次来信来访接待

(一)办理首次来访接待,应当坚持热情文明,认真负责的态度,弄清来访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理由和要求。

(二)办理首次来信来访接待,应当做好登记工作,处理信件做到七日内分流完毕。实名来信来访做到及时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办理首次来信来访接待,根据法律程序及管辖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准确处理意见。

(四)对首次来访者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坚持“窗口”部门的告知制度,宣传法律和政策,端正来访者对所反映问题的正确认识,取得理解和信任,减少上访和重访。

(五)办理首次来信来访接待,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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