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公告。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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