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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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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09日文书字号: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2014)第1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2014)第1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2月21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14年06月09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
(2014年2月2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黔西南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丧葬活动、殡葬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惠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良俗、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场所、城市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价格、规划、环境保护、卫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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