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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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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5月2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发展和人员往来,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

(一)“边境口岸”,是指位于中巴边界两侧,由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直接出入境的特定区域。

(二)“边境地区”,是指毗邻中巴边界的双方县级行政区。

(三)“边民”,是指常住在毗邻中巴边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两国公民。

(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是指中方的口岸边防检

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巴方的口岸海关部门、移民部门、检疫部门。

第二条

一、双方确认已开放红其拉甫(中)—苏斯特(巴)口岸。该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巴基斯坦吉尔吉特—巴尔蒂斯坦地区。该口岸为国际公路客货运输口岸,允许双方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该口岸为季节性口岸,每年4月1日至11月30日开放。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1:00—19:00,巴方工作时间为巴基斯坦标准时间08:00—16:00。

二、开放新的边境口岸和关闭边境口岸,应通过外交渠道商定。双方开放新的边境口岸时,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并为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协议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三、改变现有边境口岸的位置、功能、类型、开放时间和工作时间,应经两国边境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级政府协商一致,报经两国政府同意后,通过外交渠道确定。有关协议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四、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别需要,双方可开放临时口岸。

临时口岸的开放应先由两国边境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级政府协商一致,经两国政府同意后,通过外交渠道确定。

临时口岸参照正式开放口岸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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