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6日文书字号:浙价费(2008)333号
- 生效日期:2008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333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的收费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偏高、涉及面广、社会反映较大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予以降低。收费标准降低后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经专项授权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开展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和《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附件1)、《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今后新增的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其收费标准由新增项目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报省价格、财政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计量检定成本包括:直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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