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3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3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换文
田一农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丹麦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丹麦王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
虽有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对分配利润征收的公司(企业)税税率低于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的公司(企业)税税率,而且这两个税率之差为百分之二十或更多时,或者有其它与此相类似情况时,缔约国双方应协商确定对股息征税的税率。
我非常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前述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丹麦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阿纳·贝林(签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丹麦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阿纳·贝林先生阁下
阁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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