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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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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
  • 制定机构: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1999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
(1999年5月29日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畜禽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畜禽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运输、购销,以及从事畜禽产品生产、加工、贮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进出境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包括牛、羊、猪、马、骡、驴、兔、犬、鸡、鸭、鹅、鸽等家畜家禽以及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野生动物。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前款规定范围内的生皮(包括鲜皮、盐湿皮、盐干皮、干板皮等)、原毛(包括未经清除杂质、清洗的毛)、原绒、精液、胚胎、种蛋和未经加工的胴体、油脂、鲜乳、血液、脏器、头、蹄、骨、角等。

本条例所称畜禽疫病,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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