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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实行封山禁火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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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实行封山禁火的命令
  • 制定机构:平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22日文书字号:平政发(2012)12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2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实行封山禁火的命令
平政发(201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特发布封山禁火命令:

一、封山禁火期:2012年3月1日至6月15日。

二、封山禁火区:常东线(北常—东泉)、东辛线(东泉—辛村)以南,朱辛线(朱坑—辛村)以东,朱南线(朱坑—南依涧)以南,南下线(南依涧—下汪)以东。其中,天然林保护区、超山自然保护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封山禁火区内严禁吸烟、烧荒、上香烧纸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进行实战演习、爆炮等活动;严禁一切火种进入封禁区域;严禁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四、封山禁火期内确需野外用火或因野外施工作业等确需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的,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同时要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封山禁火实行乡镇、村、场负责制。各有关乡镇、村、场要加强领导,细化责任,严防死守,杜绝火种入山,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六、对违反本命令的,依据《治安管理条例》第50条及《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罚。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拔打县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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