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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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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5日文书字号:青政办〔2022〕18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3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2〕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5日


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广播电视、医疗保障、能源、铁路、民航、政务服务监管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招标投标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以及其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自然资源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生态环境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八)水利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九)农业农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农业、农村工程等和农业、农村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商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卫生健康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林业和草原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林业、草原工程等和林业、草原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三)广播电视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广播电视的项目招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四)医疗保障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药品、医用耗材以及由医疗保障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五)能源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能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六)铁路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七)民航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八)政务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无明确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九)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移送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反映招标投标活动中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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