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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阳市禁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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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庆阳市禁牧条例
  • 制定机构: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庆阳市禁牧条例
(2017年5月24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牧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牧区域,实施禁止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四条

禁牧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封育结合、严格管理和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一)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三)划定封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四)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河道堤防和护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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