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制定机构: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3月7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2月28日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10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宁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丽江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摩梭人、普米族、傈僳族、纳西族、壮族、藏族、白族、苗族、回族、傣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大兴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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