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 制定机构: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01日文书字号:冀食药监稽〔2014〕361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冀食药监稽[2014]361号)


各设区市及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冀中公安局:

当前,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药品安全。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就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协作配合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涉嫌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给予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彻查案件事实。食品药品...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