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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一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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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一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3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 效力状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一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加强相互间的经济合作,特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一九九一年度相互供应的货物,应该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的规定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上述货单,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补充。

第二条

本议定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部负责执行,并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根据议定书第一条所述的货单签订供应货物的合同。在合同中应该规定供应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收货人地址和运输方式等。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当前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贷款支付,通过中国银行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办理。双方银行应该相互开立计息无费“一九九一年度贸易专用瑞士法郎帐户”。

任何一方银行,在接到售方根据中朝交货共同条件和一九九一年合同中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有无存款,都应该立即支付。该帐户的差额超过二千七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付款及计息手续由双方银行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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