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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关于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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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关于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的协议
  • 制定机构:中央气象局、德国气象局
  • 发布日期:1980年05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0年05月28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关于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关于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5月28日生效日期198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就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以下简称“电路”)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之间气象情报的交换,并考虑到世界气象组织第八次大会和基本系统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关于进一步改进世界天气监视网的意见,双方同意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并建议世界气象组织将该电路作为世界天气监视网全球电信系统主干线及其支线的组成部分。

二、电路开通初期由一条电话电路组成,此电路分为三条通信速率为75波特的电报信道和一条传真信道;预定在一九八一年底该电路改为中/高速数据传输。

第二条

该电路交换气象情报的业务安排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传递北京区域电信枢纽负责区和该枢纽从其他区域电信枢纽获得的亚洲和西南太平洋及其邻近海域的气象情报,并视需要传递所收集到的规定地区的航空业务气象情报。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传递奥芬巴赫区域电信枢纽负责区和该枢纽从其他区域电信枢纽获得的欧洲、非洲、南极洲、美洲及其邻近海域的气象情报,并视需要传递所收集到的规定地区的航空业务气象情报。

三、双方将根据上述一、二款的总范围和全球电信系统的要求,商定气象情报的交换内容。

四、任何一方可对上述的交换传输内容进行小的调整,并事先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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