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辽宁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03年05月15日文书字号:辽律发(2003)3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5月15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辽律发[2003]3号)
各市律师协会:
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全省各单位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非典疫情的传播与蔓延。目前,我省尚未发生大规模的非典型肺炎疫情。但由于非典型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以及尚无有效预防治疗方法的现状,使得防治工作还不容乐观,尤其是我省已经出现输入性的非典病例,这使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形势更为严峻。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司法厅党组的指示要求,现就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预防工作
我省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的非典型肺炎疫情,但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要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抗击非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既要居安思危,又要科学的看待非典疫情,克服恐慌心理。在保持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