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7年06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6月2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称“双方”),为加强和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关系与合作,以利于两国人民和实现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共同目标,考虑到双方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的重要性,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将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举行定期磋商。
第 二 条
磋商的日期、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 三 条
双方将视需要就两国均参加的国际会议议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磋商。
第 四 条
双方将促进各自派驻其它国家和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并交流信息。
第 五 条
本议定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 六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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