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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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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8日文书字号:滁政办秘〔2022〕30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滁州市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落实工作。

第三条

坚持合法性审核应审尽审,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需审核事项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事项,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送审事项及相关材料送请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不确定是否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的,应当及时与市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确认。

送审事项缺少启动程序材料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缺少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承办单位办公会议等集体讨论决策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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