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1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4年07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18-11-21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1日修正版)
(2004年7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和服务,也包括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
第三条
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不得违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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