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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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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8日文书字号:成办发(2011)105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1)10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巩固2009年以来我市实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标准,努力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生命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享受市民待遇的居民,并属于民政救助对象(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低保边缘群众或者残联优先救助对象,经卫生部门指定的精神疾病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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