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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新闻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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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新闻合作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3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3月2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新闻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和进一步扩大在新闻,特别是广播、电视和电影领域的合作,本着平等和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为了促进双方共同关心的反映两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新闻材料的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来西亚新闻部将进行合作。

第 二 条

双方政府将鼓励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讯社)和马通社(马来西亚国家通讯社)之间交换新闻和有关的信息。

第 三 条

为了加强双方在广播和电视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交换有利于加强双边关系的新闻和有关新闻材料。

第 四 条

双方将鼓励记者互访,包括广播电视记者及专栏作家和印刷新闻界的记者互访,并为来访记者提供方便。

第 五 条

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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