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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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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8年05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5月0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1998年5月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通过缔结本引渡条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根据请求相互引渡在本国境内的人员,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事判决。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本条约所述“可引渡的犯罪”,系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且: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

(二)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可处一年以上剥夺自由的刑罚或者其他更重刑罚。

二、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对请求的缔约一方为执行刑事判决而提出的引渡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只有在该判决尚未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六个月时,方可予以引渡。

三、在决定引渡及确定某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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