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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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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
  • 发布日期:1996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1月1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1999年1月16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尊重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惩治犯罪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的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根据请求相互引渡在本国境内的人员,以便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可处至少一年有期徒刑。

二、在前款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对旨在执行刑罚而提出的引渡请求,只有在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才可予以引渡。

三、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类犯罪或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可处罚的犯罪,只要其中有一项犯罪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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