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7年04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4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2月18日生效日期1987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双方”),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就建立和经营航空运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需要,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局,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方面指运输部民用航空总局,或双方均指被授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所行使的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二)“领土”,指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包括领海在内的陆地和水域及其上部的空气空间。
(三)“缔约双方领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土。
(四)“空运企业”,指提供或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五)“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经指定和获准的空运企业。
(六)“航班”,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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