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09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9月0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第no.40/96号照会,内容如下: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建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和海南省。
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爱丁堡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三、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