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制定机构:西宁市民政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民政局、乐都县民政局、互助土族自治县民政局、刚察县民政局、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玛多县民政局、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政局、格尔木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青政[2012]48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9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青政[2012]4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第十七次全省民政会以来,全省民政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省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抢抓机遇、应对挑战,开拓创新、无私奉献,有效发挥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支持和促进国防建设、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民政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快“四个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全省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西宁市民政局等15个单位“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洛阳等30名同志“全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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