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开县餐饮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 制定机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01日文书字号:渝文备(2008)12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开县餐饮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渝文备(2008)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城区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区域内餐饮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的行业,包括酒店、宾馆、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食堂、茶楼等营业单位。
第四条
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第五条
县环保局对本县餐饮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查处餐饮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工商、商委、市政、规划、建设、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饮业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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