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机具供应商及销售服务代理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上...
-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沪国税征(2008)40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机具供应商及销售服务代理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委、监察委、金融办、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28号)精神,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采用相对集中、统一定价的模式。为确保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本市税控收款机机具供应商及销售、服务代理商的管理,现将《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机具供应商及销售、服务代理商管理办法》(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推广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金融税控收款机推广细化标准
在适合税控收款机推广的行业范围内,对未使用金融POS机,或者虽已使用金融POS机,但该机具不符合金融IC卡改造条件,且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或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纳税人原则上均应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选择购买金融税控收款机。同时,对纳入金融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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