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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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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88年09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7月0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


目录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一般领事关系

第三章 领事职务

第四章 便利、特权和豁免

第五章 一般条款

第六章 最后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在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本着友好与合作精神,为保持、巩固和增进相互间关系的共同目的, 认为有必要修订两国于1960年5月7日在布拉格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领事条约》。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领事关系,以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两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 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条约而言,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意义:

(一)“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二)“领区”指为领馆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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