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摩洛哥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11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1999年11月26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缔约另一方法院进行诉讼或向其他主管机关提出请求。
二、缔约一方法院对于缔约另一方国民,不得因其是外国人或者在缔约一方境内没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
第二条
司法救助
一、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以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 件下和范围内申请司法救助或减免诉讼费用。
二、为证实有必要给予司法救助所需的有关个人、家庭和财产的证明应由提出请求的公民的住所或居所所在的缔约一方的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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