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2021年第2号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2021年第2号
  • 制定机构:天津海关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6日文书字号:2021年第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16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2021年第2号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