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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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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 制定机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3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2020年3月3日)


1.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全市法院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正确理解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参照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树立平衡保护的审判理念。全市法院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当树立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引导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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