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 制定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发布日期:1907年10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07年10月1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十公约,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各缔约国元首称呼略。)


基于同样的热切的愿望,即在人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减轻战争中不可避免的祸害;

并愿意为此目的,把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决定缔结本公约,以修改1899年7月29日关于同一问题的公约,并各自任命全权代表如下:

(各全权代表名单略。)

上列全权代表提交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军用医院船,即各国特别并专为救助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而建造或装备的船只应受到尊重,并在敌对行为期间不得予以拿捕。上述船只名称应于敌对行为开始或进行中,总之在使用之前已通知各交战国者。

此类船只在停泊于中立国港口时也不得视同军舰。

第二条

全部或部分由私人或官方承认的救济团体出资装备的医院船,如其所属交战国已正式委以此项任务,并在敌对行为开始或进行中,总之在使用之前已将其船名通知敌国者,应同样受到尊重并免受拿捕。

此类船只须备有主管当局的证明书,载明在进行装备和最后出发时已受该当局的管辖。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