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 制定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发布日期:1907年10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07年10月1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十公约,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各缔约国元首称呼略。)
基于同样的热切的愿望,即在人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减轻战争中不可避免的祸害;
并愿意为此目的,把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决定缔结本公约,以修改1899年7月29日关于同一问题的公约,并各自任命全权代表如下:
(各全权代表名单略。)
上列全权代表提交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军用医院船,即各国特别并专为救助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而建造或装备的船只应受到尊重,并在敌对行为期间不得予以拿捕。上述船只名称应于敌对行为开始或进行中,总之在使用之前已通知各交战国者。
此类船只在停泊于中立国港口时也不得视同军舰。
第二条
全部或部分由私人或官方承认的救济团体出资装备的医院船,如其所属交战国已正式委以此项任务,并在敌对行为开始或进行中,总之在使用之前已将其船名通知敌国者,应同样受到尊重并免受拿捕。
此类船只须备有主管当局的证明书,载明在进行装备和最后出发时已受该当局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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