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09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9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1996年9月12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此种投资有助于促进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商誉;
(五)法律或根据法律批准的合同赋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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