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互免签证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免办签证;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公民持有效的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一、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如在对方境内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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