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10月1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14-09-26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版)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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