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促进市、县、自治县经济发展,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13.5公顷以下”。
本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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