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九一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3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 效力状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九一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0年十月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办理结算和支付的议定书的规定,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一九九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的相互供货根据本议定书附件一(苏联向中国出口商品指导性清单)和附件二(中国向苏联出口商品指导性清单)进行,上述附件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国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经济组织”)和苏联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组织,可以在上述指导性商品清单规定的品种和/或数量之外相互供应商品及提供服务。
第 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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