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版)
- 制定机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
-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63号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09月28日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版)
(2005年1月1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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