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伊拉克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8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8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伊拉克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双边贸易的增长与多样化,推动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努力发展两国的贸易并使之多样化。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在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收和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
1.为方便边境贸易,缔约任何一方已经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2.缔约任何一方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已成立的或将成立的地区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的优惠和便利;
3.伊拉克共和国给予或可能给予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的优惠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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