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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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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29日文书字号: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23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2年2月28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29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第四条

自治县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对破坏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都有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安监、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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