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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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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3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库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建设具有水族特色的水生态文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和附属设施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水库保护管理负责。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维修养护、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大坝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水库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水库保护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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