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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体育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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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体育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12月1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体育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体育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的传统友好关系和相互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在体育运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双方为提高各自运动员的训练和技术水平,鼓励互派体育团队参加对方举行的双边和多边比赛,以及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合作训练。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的负责人相互学习、交流经验;鼓励双方相应体育组织及体育院校建立直接联系。具体交流的经费条件,其中包括在双方体育院校进行体育人才的短期培训,由双方相应机构商定。

第四条

为提高体育运动成绩,双方鼓励两国的摔跤、柔道、拳击、体操(含艺术体操)、乒乓球、篮球、足球、游泳、滑冰、滑雪、武术、国际象棋、自行车、举重、射箭、赛车等体育组织之间进行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组织直接商定。

第五条

为扩大中蒙两国体育领域的合作,双方鼓励交换体育刊物和信息;鼓励互派体育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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