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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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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9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2年5月2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浑江流域内从事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发展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浑江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浑江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鱼类,是指非人工放养、繁殖的各种鱼类及鳖、青虾、毛虾、大鲵、蝲蛄等。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工作。

水行政、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鱼类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本区域内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责任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加大保护力度,修复浑江流域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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