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汽车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05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5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汽车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业已存在的传统友谊和密切合作的愿望,考虑到汽车运输有利于发展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希望在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汽车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定期和不定期的汽车旅客(包括游客)运输、货物(包括邮件)运输通过两国相互开放的边境口岸和公路进行。具体线路和通过口岸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二条
定期、不定期汽车运输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协商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对行车路线中经过本国国土路段的缔约另一方车辆发放许可证。
第四条
一、如果空车或载货车辆的尺寸或重量超出缔约另一方国内所规定的限制,以及运送危险品,承运者应取得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证。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所指的特别许可证规定了汽车行车路线,则运输应按这一条路线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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